• 2025年北京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明细

  • 发布日期:2025-04-15 02:52    点击次数:154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实施细则,将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进行贴息补助支持。

    办理方式

    注册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贷款服务中心办理的首次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首贷业务”),或通过“北京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www.smeservice.com或“北京金融大数据”小程序)办理并推送至贷款服务中心的首贷业务(相关金融机构仅限于贷款服务中心入驻银行)。

    ---中小微企业---

    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01首次贷款

    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

    02不支持以下贷款业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银行贷款贴息支持标准

    贴息标准

    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且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1%。

    对于首次放款时已经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40%给予贴息,且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2%。

    对于首次放款后一年内新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自首次放款至尚未认定为创新型企业期间,按照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予以贴息,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后,按照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40%予以贴息贴息资金不高于实际放款额的2%。

    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

    贴息方式

    按照先付后贴、按季拨付的原则,每季度按实付利息给予企业贴息资金。

    办理流程

    1.企业可通过以下四种渠道进行登记:

    (1)北京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

    (www.smeservice.com)扫码进入“北京金融大数据小程序申请办理并推送至贷款服务中心;

    (2)首都之窗

    “通过“首都之窗”-----'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法人办事”-----获得信贷线上登记;

    (3)现场自行

    登记企业自行到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

    (4)现场代办登记

    《企业告知书》、《授权书》企业需签订《企业承诺书》、选择入驻意向银行,由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入驻意向银行完成现场代办登记。

    2.入驻银行完成贷款审批经分行审核确认后

    应向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反馈授信结果,完成首贷放款后,入驻银行应将符合贴息条件且已授权的企业相关信息反馈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借款合同编号、企业划型、是否是首次贷款,以及贷款金额、付息方式、贷款利率、贷款利息(季度实付利息)、贷款起止日期、企业账户信息等。

    3.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入驻银行筛选

    筛选出上季度符合贴息条件且已获得授权的贷款业务,形成首贷付息业务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政策咨询及申报指导,欢迎您留言或私信沟通。